时间: 2024-07-19 06:18:03 | 作者: 画册
期刊的概念是期刊出书办理的根底,无论是批阅合法期刊出书仍是冲击不合法期刊出书,都有必要首要清晰何为期刊。
国务院《出书办理条例》中并没有给出期刊的概念。新闻出书署于1988年11月24日公布的《期刊办理暂行规则》中将期刊的概念界定为:“本规则所称期刊,是指有固定称号,用卷、期或年、月次序编号,成册的接连出书物。
”并然后依照期刊持有的是“国内一致刊号”仍是“内部报刊准印证”,将期刊区别为了“正式期刊”和“非正式期刊”。
以上对期刊的界说根本契合行业办理的需求,也得到了业界的遍及认可。因而,在修订后的《期刊出书办理规则》中,除个别文字做了调整外,根本保持了本来对期刊概念的界定,即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则:“本规则所称期刊又称杂志,是指有固定称号,用卷、期或许年、季、月次序编号,依照必定周期出书的成册接连出书物。”
新规则比较大的改变是,关于原《期刊办理暂行规则》中规则的“非正式期刊”,因为其已归入“内部资料性出书物”的办理,不再作为期刊来办理。因而,新规则不再调整这部分出书物,现有界说中也未将这部分内容归入。“内部报刊”、“非正式期刊”不再是合法表述。
此外,因为我国的出书办理实施答应制,因而,并不是一切契合期刊形状的出书物都是合法出书物,而有必要依法获得出书答应,方为合法期刊。因而,新规则在第二条第二款清晰规则:“期刊由依法建立的期刊出书单位出书。期刊出书单位出书期刊,有必要经新闻出书总署同意,持有国内一致接连出书物号,收取《期刊出书答应证》。”也就是说,但凡契合第二条第三款规则的“期刊”,有必要一起契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则才是合法期刊,不然均为不合法期刊,应依照冲击不合法出书物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撤销、处分。
综上,《期刊出书办理规则》第二条第二款、第三款的两款规则对咱们出书办理工作有着重要意义。它清晰了期刊的答应准则、期刊的界说,然后区别了合法期刊与不合法期刊。这既是咱们批阅合法期刊出书的根据,也为咱们确定不合法期刊、冲击不合法期刊出书活动供给了法律根据。(新闻出书总署政策法规司杨颖)